中廣網北京6月23日消息 日前,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浙江高院)終審判決中山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山好太太)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“好太太”字號,同時認定廣東好太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廣東好太太)所有的第21類的第1407896號“好太太”圖文組合商標為馳名商標。這也是繼2005年和2007年先后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高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后,“好太太”已經馳名的事實第三次被法律確認。
2006年2月,廣東好太太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山好太太和董某商標侵權。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,中山好太太將與廣東好太太的“好太太”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“好太太”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,并在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,侵犯了廣東好太太的“好太太”馳名商標專用權。法院遂作出中山好太太立即停止侵權,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的判決。
對此判決,中山好太太不服,上訴至浙江高院。
中山好太太稱,原判決認定“好太太”商標為馳名商標沒有事實依據;其是經他人授權合法擁有第11類第1286761號“好太太”商標使用權,且使用時間也早于廣東好太太在第21類的“好太太”商標的申請和使用時間;“好太太”是常用詞匯,顯著性弱,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可能,原判決責令其停止使用“好太太”字號沒有依據。
經過審理,浙江高院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三點:“好太太”商標是否符合馳名商標的條件;中山好太太是否構成商標侵權;原審判令中山好太太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正確。
對于焦點一,浙江高院認為,廣東好太太提供的大量客觀真實的證據足以認定“好太太”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事實因為認定第1407896號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1類晾衣架的“好太太”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。
對于焦點二,二審法院均查明,中山好太太對于“好太太”并不存在在先權利,第1286761號“好太太”商標早在2001年9月28日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裁定不予注冊,且其自身2003年才成立,晚于第1407896號“好太太”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,也晚于廣東好太太的成立時間。浙江高院認為,中山好太太將與“好太太”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“好太太”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并在產品、廠房、宣傳資料、廣告及企業網站上突出使用,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產生誤認,從而損害了廣東好太太的馳名商標權益,構成了商標侵權。
對于焦點三,浙江高院認為,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,原審判令中山好太太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“好太太”字號,具有法律依據。同時,原審酌情判令中山好太太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,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最終,浙江高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部分判決,即判令中山好太太立即停止侵權,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“好太太”字號,并賠償廣東好太太經濟損失15萬元。
6月18日,廣東好太太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,鑒于“好太太”在法律上已經取得的強力保護,廣東好太太將在全國展開打擊以字號等形式的傍名牌活動,近期將通過司法和行政手段對山東、內蒙古、四川省等地侵害“好太太”商標的不法行為進行懲治。
來源:中國知識產權報